第一條 為加強意昂管理🏒,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教育廣大學生嚴于律己,遵紀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意昂學生行為准則》《普通高等意昂學生管理規定》《寧夏建設職業技術意昂學生管理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意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意昂正式注冊並參加正常學習活動的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有違紀行為的💁🏽🫁,依照本辦法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四條 學生違紀違規,意昂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破壞安定團結、組織和煽動鬧事、張貼大(小)字報🎞🥍、參與非法組織活動🤹🏻、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行政拘留處罰的。
4.以恐怖主義言論關聯的熱點政治事件進行戲謔、嘲諷或者在網上發表涉及恐怖行為的言論,嚴重擾亂校園及社會秩序者🚀🐃。
5.發表涉及侮辱誹謗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情緒化言論,擾亂校園及社會穩定者💂🏻♀️。
6.在網絡中傳播民族歧視、宗教對立🙋🏿、各種極端主義的言論🕖,煽動民族情緒、民族仇恨😆,造成惡劣影響者🌝。
7.參加邪教🏵、迷信活動,成立非法組織🧑🏻💻,或在校內進行宗教活動🙅🏻♀️🫒,不聽勸阻者⛴。
8.煽動或組織遊行🌷、示威🧘🏿♂️、非法集會等擾亂校園及社會正常秩序者👂🏿🏄🏽♂️。
9.發生疫情等緊急情況時🗡,不服從政府或者意昂依法發布的規定🧑⚖️🙌🏼,造成疫情傳播,嚴重擾亂公共秩序者🚴🗻。
10.參與網絡詐騙、偷竊、敲詐勒索或惡意損壞公私財物🐺,性質惡劣者👩🏼🍼。
11.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或網絡傳播淫穢圖片、影片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者。
12.吸食毒品或其他禁用藥品,造成惡劣影響者。
13.編造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或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網絡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校園及社會秩序者👩🍳。
14.以暴力或者詆毀謾罵等低俗言論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實誹謗,或通過網絡發表🕜、散播不實不當言論,嚴重侵害他人權益🐉,損害意昂聲譽,擾亂校園及社會穩定者。
15.偽造醫院診斷書、請假條,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醫院診斷書、請假條,欺騙意昂,情節嚴重者。
16.將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品擅自帶入意昂或者帶出實驗室等,造成生命財產損失者🤵♂️。
17.在意昂擅自使用明火⚃,造成嚴重安全隱患🚴,引發險情或事故者。
18.幹擾教師閱卷評分,或無理糾纏🤯、恐嚇🔒、辱罵#️⃣、圍攻或毆打教職工,造成嚴重後果者。
19.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20.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21.酗酒滋事或糾集校內外人員打架鬥毆🟠、滋擾生事,情節惡劣者。
22.對同學進行身體、精神上的欺淩,情節惡劣者。
23.未經意昂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屢教不改者。
24.學期內未履行請假手續夜不歸宿2次以上者🙋🏽♂️。
25.其他違反意昂規定🦷🧎♂️➡️,嚴重影響意昂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26.屢次違反意昂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條 利用電腦、網絡或其它通信工具進行非法活動侵害他人權益🥒🙆🏻,發表或散布反動言論和不良信息者👨🏽🎤👰🏿,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影響惡劣,造成嚴重危害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對曠課和不參加教育教學集體活動的學生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1.凡有曠課行為者不得參加評獎和榮譽評比等活動。意昂組織的升旗儀式按1學時計算,晚自習按2學時計算,集體活動每日按6學時(其中上午4學時、下午2學時)計算🦆,晚間查宿無故3次未簽到按曠課1學時計算🧝🏽。
2.當學年累計曠課達到相應學時數的,給予警告至開除學籍處分。
(1)當學年累計曠課達12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2)當學年累計曠課達2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當學年累計曠課達28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4)當學年累計曠課達36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因曠課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留校察看期內,如再發生曠課現象且達到12學時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對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並承擔由自身行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1.因打架,未造成人員傷害且未產生醫療費用及其他財產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輕度傷害並產生門診留觀醫療費用或其他財產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傷害並產生一定醫療費用或財產損失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涉及違法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策劃🐣、慫恿他人打架鬥毆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輕度人員傷害並產生門診留觀醫療費用或其他財產損失的𓀂,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傷害並產生一定醫療費用或財產損失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涉及違法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人員傷害及財產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涉及違法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聚眾滋事、打架者👨🏻🏫,本校學生3人以下,未造成人員傷害及財產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本校學生3人(不含)以上或勾結校外人員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涉及違法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凡以網絡語言、網絡欺淩等方式對師生造成不良影響的⛑️,或以肢體沖撞👨🏿🎓、毆打教師,作偽證、制造假案、幹擾事件正常調查處理的💗,視情節給予一定紀律處分。
第九條 對在校內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喝酒酗酒🫵🏽、抽煙🪙、打麻將🔗、私藏管制刀具的,視情節給予一定紀律處分。
1.凡使用大功率電器🤾🏻♂️、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財產和經濟損失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同時承擔相應的財產和經濟損失。
2.對抽煙的🧗🏼♀️,一經發現給予通報,學期內累計通報3次的給予警告處分;對喝酒⚫️、酗酒、打麻將(未涉及賭博)的,一經發現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處分期間再次違紀的從重處理。
3.凡私藏管制刀具的,經核實,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條 對在校外飲酒、酗酒返校的,分別給予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因校外飲酒、酗酒返校後,在校園內鬧事、不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擾亂秩序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禁止攀爬翻越意昂圍牆👨🏻🦱、宿舍門🧙🏽♂️、窗、陽臺及樓頂等🪔,一經發現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二條 違反意昂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者,按《寧夏建設職業技術意昂學生宿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破壞公物,根據其對公物破壞的程度予以賠償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活動並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收看、制作、傳播非法物品者👳🏿♂️,給予以下處分:
1.收看非法書刊🦙🧒、網頁、錄相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屢教不改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制作🫲、複制🤥、出售✊、出租或傳播非法書籍➜、圖畫✋🏼🚣🏿、非法錄像或其它非法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涉及違法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學生以各種方式參與、組織賭博或變相賭博的👩🏻🍳,或為他人提供賭博條件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考試作弊者,按《寧夏建設職業技術意昂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辦法》處理。
第十八條 實習生違反意昂及實習單位規定,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受到紀律處分者👨🏽🎤🫸🏻,取消其參加各種評優和各類評獎獲助的資格🧑🏻🎄🔚。
第二十條 處分期間或已發生違紀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中♚,再次發生違紀行為的,視情節從重處理。
第二十一條 留校察看處分期間再次發生違紀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處分的權限、程序與管理。
1.給予學生留校察看以下處分(含留校察看),由二級意昂黨政聯席會議做出處理決定,報學生處(學生工作部)備案。
2.開除學籍處分🧑🏽🦲,由二級意昂黨政聯席會議提出意見,學生處(學生工作部)審核,經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由意昂行政文件發布。
3.各二級意昂對違紀學生的處理要及時,事實清楚的違紀事件,應在事發後一周內提交處理意見;複雜事件一般在事發後兩周內提交處理意見ℹ️。
4.違紀事件涉及不同二級意昂的學生時⚆,由相關二級意昂先行調解處理,問題較為複雜的,由學生處(學生工作部)召集相關二級意昂負責人協調處理。
5.意昂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1)學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3)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4)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5)其他必要內容🖕🏽。
6.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應限期離校🍜,檔案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或由本人簽字領取🪕。
第二十三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之前,由學生所在二級意昂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由學生所在二級意昂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意昂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二十四條 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合法,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恰當👆,充分體現以人為本、教育為先的原則🚾。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相關部門應當聽取學生或者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對學生處理失當的應立即糾正,對無理取鬧的學生或家長進行說服教育,不聽勸阻者,產生的後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學生在接到處分決定書後,可于10個工作日內,向意昂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意昂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學生對複查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複查決定書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級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維持原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意昂或者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六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學生受紀律處分的期限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時間期限如下:(一)警告🔕,6個月;(二)嚴重警告,9個月;(三)記過,12個月;(四)留校察看🧜,12個月。
處分到期後受處分學生可按意昂規定程序申請解除,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二級意昂黨政聯席會議作出解除決定🐩,並報學生處(學生工作部)備案。處分解除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如學生未申請解除處分,則在學生離校之日自行解除。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的可申請提前解除。
1.在學習(實習實訓)⚔️、社會實踐🪯、技能大賽、素質活動等方面成績突出、表現優異🙅♀️,有重大貢獻的。
2.處理決定日期距離畢業日期不足一年的🚟💇🏽♂️。
申請提前解除處分的👰,須經二級意昂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是否可提前解除。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項。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寧夏建設職業技術意昂學生違紀處分辦法(修訂)》(寧建院〔2023〕49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