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保障學生合法權益,規範學生申訴管理,根據《普通高等意昂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意昂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意昂做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在規定期限內向意昂提出申訴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取得意昂体育 -【意昂体育全心服务】只为您的满意!正式學籍的高職生。
第四條 學生應當根據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意昂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處理機構
第五條 意昂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負責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主任為分管監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委員由紀委(監察專員辦公室)🙆♀️、教務處、學生處🗽、招就處、保衛處🍥、團委、繼續教育意昂負責人、法律顧問、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組成。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教師代表人選由人事處負責推薦,學生代表人選由校學生會負責推薦,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複核備案。
教師代表委員任期原則上為三年🗼;學生代表委員任期原則上為一年🧏🏿♂️⛩,期滿可續任。
對于長期不能參加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工作的代表委員,按規定程序予以調整⛹️。
代表委員因工作調動、畢業等原因離校,其委員身份自動終止。
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教師和學生代表🧓🏼:
(一)申訴人所在意昂的人員🥿;
(二)與申訴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
(三)受到紀律處分🚴,尚未解除或者正在接受違紀調查的人員;
(四)其他不適合擔任教師和學生代表委員的人員🪰🚚。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
(一)在時效內受理學生的申訴;
(二)書面複查學生的申訴;
(三)召開聽證會,對學生的申訴進行複查;
(四)作出複查決定;
(五)准許申訴人撤回申訴😐;
(六)意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後,根據申訴人的具體情況,抽調申訴委員會中5或7名成員成立複查小組🧰,具體負責該項申訴的複查,其中教師和學生代表不少于50%。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後,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組成,並告知其有依據合理理由要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回避的權利🧒🏼。學生要求回避的申請應在2日內提出👺。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學生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訴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申訴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參與作出對申訴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的;
(四)與申訴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申訴客觀公正處理的。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並從委員中推選一人代行主任職責;其他委員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十四條 回避決定應當在學生提出回避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回避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通知學生👨🏿🦰。在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委員應當暫停參與申訴的複查工作🦵🏼。
第三章 申訴的提出與受理
第十五條 學生對意昂作出的下列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意昂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受理👐🏽。
(一)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決定;
(二)對學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等處理決定;
(三)有關條文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有申訴權的申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時,其法定監護人可以代為申訴。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遞交申訴書✍️、意昂處理或處分決定書及相關材料💪🏽🤌🏿,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學號🪼、身份證號、所在意昂、專業、年級等基本情況;
(二)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有效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請求;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基本情況👩🏿💼;
(五)提出申訴的日期;
(六)申訴人簽名;
(七)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學生提出的申訴後🈺,應當及時對申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下列初步審查🎛😗:
(1)申訴主體是否有資格;
(2)申訴事項是否屬于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工作範圍😕;
(3)申訴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3日內區別下列不同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學生。
(一)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受理;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書面通知申訴人限在2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訴;
(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對決定受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進行複查,並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15日內作出結論的👆,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批准,可延長15日。
第四章 申訴處理程序
第二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申訴的下列有關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一)有權要求意昂有關部門提交與申訴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者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
(三)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允許的其他查詢和調查方式。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審閱申訴調查報告及其有關材料,並對下列問題進行複查和評議:
(一)處理或處分決定事實是否真實、清楚,主要證據是否充分、確切;
(二)處理或處分決定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三)處理或處理決定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處理或處分決定是否顯失公正;
(五)其他需要評議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一般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員主持召開🐜。會議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紹參會的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向申訴人確認有無需回避的人員;如有需回避的人員,申訴人可申請回避;
(二)申訴人陳述,並回答委員提問;或委員會審議未到場申訴人的書面材料;
(三)作出處理或處分決定涉及的機構代表陳述🛻,並回答委員提問;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討論𓀂🫒;
(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作出複查結論。複查結論須得到超過實際到會委員的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通過複查🧏🏻♀️🕵🏼,應當對申訴處理提出明確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複查決定:
(一)認為處理或處分決定正確的,作出維持處理或處分決定的複查決定;
(二)認為處理或處分決定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複查決定後⚅,應當制作複查決定書👦🏽↔️。複查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班級、學號🧔🏿♀️、身份證號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作出處理或處分決定單位的名稱,以及作出處理或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依據;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依據〰️;
(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的複查決定;
(六)作出複查決定的日期👨🏻🦯➡️;
(七)申訴人不服複查決定可獲得的行政救濟途徑🆓,及行使權利的期限。
第二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複查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意昂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二十六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意昂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意昂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七條 意昂不得因學生申訴,而加重對學生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未作出複查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訴後,學生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訴。
第二十九條 複查決定書送達後,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整理卷宗👨👨👧👦🏂🏽、歸檔😢。
第五章 聽證的規定和程序
第三十條 涉及取消學生入學資格和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采用聽證方式複查,可通知當事人📗、原處理部門進行聽證👂🏻。當事人也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聽證主持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擔任。
第三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接收並審核有關證據;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六)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三十二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的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三條 聽證公開舉行🦹🏼♀️,但涉及學生隱私的申訴案件除外🫐,並對申訴人的相關資料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當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三十五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並宣讀聽證紀律。
第三十六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聽證事宜🤬;
(二)舉行聽證時,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並提供作出處理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訴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反駁;
(三)有關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四)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七條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第三十八條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制作聽證報告。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三十九條 意昂對學生處理或者處分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學生在申訴中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誣陷他人的💝,意昂應當根據情節給予紀律處分;違反法律的🈸🏌🏽♀️,提請有關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給意昂和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負責賠償;給他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挽回影響。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接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學生的申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意昂体育 -【意昂体育全心服务】只为您的满意!學生申訴辦法》(寧建院〔2018〕72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